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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轮文化传媒公司具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权

    [日期:2016-03-23]
    近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34号)规定,经审核,“呼和浩特市金轮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总局34号令中第七条和第六条规定,具备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同意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   据悉,呼和浩特市金轮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范围为: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经营方式:制作、复制、发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实行年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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