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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2009-10-0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尽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根据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营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有利于培养更多自主创新的文化市场主体,有利于开发我区丰富的文化资源,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局面,有利于生产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文化产品,对全面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我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民营文化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各类民营文化企业的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宏观管理体制以及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明显滞后,突出表现为文化市场主体发育不足、产业规模小层次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与发展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加快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解决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均允许民营文化企业进入。民营文化企业在资质认定、证照办理及收费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文艺表演、影视制作、图书发行、文化娱乐、旅游文化服务、动漫和网络游戏、艺术品经营及艺术培训等领域,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均可申办。鼓励民营文化企业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转制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开辟文化创业“绿色通道”,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自治区将尽快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各地区也要探索设立投资主体多样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积极引导符合该《意见》规定支持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在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对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要一视同仁;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在文化产业项目库建设中要重视对民营文化企业项目的扶持,入选和扶持比例不低于50%。

  (五)认真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中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中的税收政策,确保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广大文化产业从业者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年检和行政检查,严禁各种形式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减轻文化企业的负担。

  (六)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和提供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加对民营文化企业信贷投放的比重。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政策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的盟市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和联保互保贷款业务试点。积极探索银行、文化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方对接与合作的新模式,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等方式,解决文化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七)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建设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供给。民营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民营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且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凡利用荒沙荒滩兴建文化产业项目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时,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工作机制,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加强工作指导。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摆到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要将推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将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推进。要依法保障和维护民营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民营文化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九)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由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自治区推进民营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加强沟通与配合,逐步形成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推进本领域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方面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作用。

  (十)强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创办有益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使其在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尽快编制包括民营文化企业项目在内的我区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允许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和产业种类。切实加强文化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针对文化企业的各类专业招商洽谈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银行与文化企业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优秀文化企业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十一)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文化企业台账等方式,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运营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将民营文化产业纳入统计核算体系。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定期收集、上报、发布文化产业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民营文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监管,引导和监督文化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重点民营文化企业进行追踪问效,了解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一定的栏目或版面,宣传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积极推介优秀文化产品和优秀企业家。积极组织各类文化企业发展论坛和座谈会,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民营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家予以表彰,进一步扩大优秀民营文化企业的影响力。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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