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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园区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布局、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有一定数量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企业入驻、文化行业及相关产业链集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到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文化产业园区应遵循统筹规划、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体现区域文化资源优势,布局合理、特色突出。 
  第四条 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数量,防止盲目投资、变相圈地,避免同质化、空巢化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每年度申报、命名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且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当地区域规划,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 
  (二)园区定位准确、发展目标明确,有完善的文化内容和鲜明的产业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在自治区具有代表性、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产业及其它配套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四)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文化产业产值达到2亿元,占园区总产值60%以上。纳税、就业人数等效益指标居自治区同类园区领先水平。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导向正确、健康向上。 
  (五)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为法人单位,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园区有完善的招商引资政策和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园区内文化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园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标准。 
  (八)园区规范运营1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 
  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将申报材料报属地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出具正式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文化厅。 
  (二)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表。 
  2.申请报告。报告应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文化特色、园区定位、发展目标、主导产业、入驻企业、硬性指标、配套公共服务体系、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3.资质单位制定的园区建设或发展规划。 
  4.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5.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正式意见。 
  6.管理机构情况和管理制度、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7.入驻企业详细目录及明细。 
  8.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八条 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定标准公开,实行自主申报、专业评审、政府批准的评审程序,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认定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根据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特点与资源禀赋,科学合理布局,引导文化企业集聚发展,保障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节约利用。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通过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予以扶持建设,引导社会资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提高产业化水平,走产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带动关联产业快速发展。 
  第九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评审认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评审组的组织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单位开展实地调查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意见报经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自治区文化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颁发认定证书并授牌。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后,由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 
  第十二条 命名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依法享受自治区文化产业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及盟市两级财政应按照政策规定,对园区内重点文化项目建设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本建设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可申请自治区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文化产业园区为限制类产业,实行自治区一级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授予和使用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名称,任何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名称。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原则上从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园区建设,并组织开展园区间的业务交流活动,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的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须报自治区文化厅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于每年3月底前,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别向自治区和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园区经营发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厅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和撤销命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自治区文化产业总体布局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经营情况; 
  (六)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管理、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 
  (一)不符合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宣传不健康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六)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文化产业性质的; 
  (七)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属地文化产业园区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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