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开发区)宣传部(党群部),市各有关部门,市直属文化企业(集团):
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切实做好2017年度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党宣字[2016]44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原则和重点
坚持“扶大、扶强、扶优、扶特、扶新”的原则,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治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包括事业单位的经营性部分注册为企业的)、市国有文化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及多元化发展的项目。
(二)工艺美术品、民族旅游纪念品的制作生产项目,文化用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文化制造业项目。
(三)文化创意与设计,及在文化产业领域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进行融合创新的新应用、新产品、新业态,重点支持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等“互联网+”业态。
(四)新闻出版发行、广告服务、印刷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民族服饰等,重点扶持具有代表行业先进性的、规模较大的项目,科技融合度高、市场潜力大的项目。
(五)文化演艺产业重点扶持具有原创能力、走市场、有受众的驻场演出项目和旅游区域(城市)的艺术表演场馆建设项目。
(六)文化旅游融合的项目,扶持其中的文化项目,包括演艺节目制作演出、3D导览、数字旅游服务系统建设、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通知确定的申报原则和申报重点。
(二)项目生产经营成果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明确的范围。
(三)项目单位是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两年(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除“走出去”项目外,其他申报项目实施地点均应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
(四)项目单位2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纪录。
(五)土地和规划手续等前期工作已完备可以实施的项目及已在实施的项目(尚处于规划中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六)申报项目应具体明确,项目投资总额适当,并列明申请经费预算,不得以整个园区(景区)作为单个项目名称来申报。
三、支持方式
2017年专项资金采取以贷款贴息为主,项目补助、以奖代补为辅的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实施。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2015年1月1日以后,通过银行贷款产生利息支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本项目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且以自有投入资金为主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已经创作完成,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且受众面广的文化演艺、影视产品、动漫等项目给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地区、单位需要出具的材料
1.申报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申报项目,拟定申报报告,明确申报项目的排序,加盖本地区宣传部、财政局公章及本部门本企业公章。
2. 提供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项目申报单位2014年、2015年两个年度的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数据。
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每个项目出具一份。
5.《项目单位财务和申请资金用途有关情况摘要》(见附件3),每个项目出具一份。
(二)项目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申请贷款贴息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
(2)《项目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和依据,附反映实施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
(3)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用贷款实施文化产业项目情况说明、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信用信息报告、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项目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5)项目单位2014年、2015年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6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
2.申请项目补助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后附反映建设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需经当地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基本建设类项目,要提供由项目单位委托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当地有权部门备案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及内容创作、活动会展等类别项目,要提供详实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概况、政策及行业准入情况、盈利模式说明、项目实施进度及计划、融资方案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投资预算(决算)支出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估等。
(3)基本建设类项目土地和规划手续,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
(4)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
(5)项目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6)项目单位2014年、2015年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及2016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
3.申请以奖代补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
(2)《项目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和依据,附反映实施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
(3)演艺剧目、影视剧、动漫剧制播和演出许可、剧本着作权使用合同、导演聘用合同,第三方认定材料,包括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表彰和奖励的文件复印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项目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5)项目单位2014年、2015年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及2016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
五、申报程序与审批
(一)市直属文化企业(集团)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送。
(二)归口市相关部门管理的单位申报文化产业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送。
(三)各旗县区(开发区)申报项目由区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
(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初审、初评、陈述答辩、评审、复核、现场勘踏等方式进行。
六、申报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项目申报管理,强化推荐单位的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加强对上报项目的审核把关,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表》(附件2),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利益输送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分类标准,严格筛选,认真把关。申报项目按分级分层管理报送,不得重复推荐申报。文化旅游项目只限于申报其中纯文化项目,严禁申报农业开发、纯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三)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电子与纸质同时报送方式,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电子材料以光盘形式报送并发送至指定邮箱,一式三份,一份报各旗县区财政局,两份报区委宣传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务必于11月11日前按上述要求上报。
联系方式:市委宣传部改革发展处 4608780
邮箱:nhswgc@163.com